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14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精神,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建设项目人工费最低拨付金额计算标准》(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提交人工费拨付计划,并按照拨付计划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蓉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工首月的农民工工资应在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项目实际产生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于计划拨付人工费金额,或代发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农民工工资的必一体育官网在线,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人工费拨付保障。全市各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项目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及时、妥善协调处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涉及城建资金的,拨付资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人工费拨付与预售监管资金提取联动管理机制。在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发起预售监管资金提取申请时,将向“成都市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将实时验证系统中相关项目是否存在人工费拖欠预警;在预警消除前,申请提取的预售监管资金必须先行用于偿付所欠人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一)严格落实“总包直发”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在蓉单独开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各工程项目在企业专户下实行分账管理,每个项目下的资金独立核算,项目间不得随意调配资金),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规范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通过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将全部应发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或未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先行清偿。
(二)压实分包直接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根据劳动合同(含书面用工协议,下同)约定,按时与农民工进行薪资结算,并在与农民工完成工资结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编制全市统一版式的应发工资表(见附件2)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结算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农民工劳动时间不足1个月的,应在离场前完成结算。分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或前述规定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不及时报送工资表,或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挪作他用等导致欠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挥监理单位日常监督作用。监理单位应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拨付专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落实“总包直发”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未定期进行农民工工资结算,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非法套取专户资金、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四)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确认制度。劳务分包单位编制工资表后,应先由农民工本人及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由项目劳资专管员在系统提交发薪申请,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确认无误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户代发。任何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得要求农民工办理新的银行卡,不得通过农民工专用卡以外的账户发放工资,杜绝“一个工地一张卡,一人多卡”等现象。
(五)完善农民工发薪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成都市建设项目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在每月10日前将具备统一编码的上一月度“农民工工资代发明细表”,与农民工考勤表、应发工资表一并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张贴农民工欠薪投诉“码上办”二维码。农民工计薪、发薪结果将以手机短消息等方式实时发送至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应在农民工离场前结算和支付全部应付工资,出具《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结清确认书》(见附件3),由农民工本人及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主要依据。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实名制管理要求、计量计价方式、薪资结算周期及支付形式、薪资发放确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具体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应在农民工实名派遣阶段结构化填写(或上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妥善保存纸质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竣工后3年内备查。
(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施工现场农民工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按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实名派遣和实名考勤。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将实名制管理、专户发薪及维权投诉等相关规定作为进场农民工“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向农民工发放维权指南。农民工实名派遣、实名考勤数据将作为计量结算、薪资发放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主要依据。农民工实名考勤与专户发薪明显不匹配,即存在“考勤天数少,发薪金额高”或“考勤天数多,发薪金额低”等情况的,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由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实质性欠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治。
(三)全面推行“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一码通”。通过“成都住建”微信公众号,为在蓉农民工及班组负责人提供“一码通”服务。农民工及班组负责人完成实名认证后,将自动获取与本人实名绑定的个人身份“二维码”。用工单位应对进场农民工及班组负责人进行“扫码验证”和“扫码派遣”,农民工及班组负责人可凭码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考勤,并可通过“一码通”查询本人基本信息及在蓉劳动记录、发薪金额、维权投诉、诚信档案、用工评价等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远程调度、现场检查及欠薪投诉处置时,将通过“一码通”对项目农民工及班组负责人相关信息“一码追溯”,作为排查、认定和处置未落实相关管理规定或实质性欠薪、非法讨薪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依据。
(一)重点治理建设单位拖欠人工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报请市住建局按规定列入“行业负面清单”,纳入预售征询管理,并向社会曝光。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项目人工费用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抄告当地国资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严厉惩治用工单位实质性欠薪行为。在蓉项目存在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扣分,要求该企业在蓉新开工项目全额缴存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并按照“一案多查”的原则,进一步核查该项目落实“总包直发”、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情况及是否存在“三包一挂”问题,对查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后,应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引发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极端方式讨薪事件的,应报请市住建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并抄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依法整治建筑劳务行业乱象。对未按规定履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导致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劳务分包单位,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市住建局将相关劳务分包单位纳入资质核查名单。对存在收缴农民工工资卡或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取证,报请市住建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并同步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四)落实监理单位惩处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拖欠农民工工资、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监理单位未及时上报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监理单位存在隐瞒事实、包庇作假等情节的,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市住建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五)强化非法讨薪行为惩戒。对不如实反映情况,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非法组织农民工,造成社会影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负责人、农民工等从业个人,一经查实列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通报全市,不支持其参与本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作业,其它建设项目谨慎与上述企业和个人开展用工合作。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造价金额为计算基数。
(二)采用EPC模式(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的项目,应在工程总承包价格中扣除勘察、设计等非施工部分费用,以建设、施工双方核定的施工造价为计算基数。
(一)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非精装修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22%;精装修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18%。根据施工计划及用工需求,在10%~30%的区间内分月度进行分配。
(二)市政公用总承包及其他专业承包项目最低拨付比例应不低于13%。根据施工计划及用工需求,在5%~20%的区间内分月度进行分配。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各建设阶段的人工费占该阶段造价金额的比例及每月应当拨付的金额,形成人工费拨付计划,并在系统中提交。
(二)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的,在编制项目人工费拨付计划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最低拨付比例。其中,房屋建筑总承包项目下浮比例不超过3%;市政设施等其他类别项目不超过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