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律所·成功案例:山东省郓城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2 21:36:14

  ■杨某某等44人是山东省郓城县某村村民。由于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开展城市建设项目,拟对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但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给出的补偿价格严重不合理,个别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违法行为得到放任。

  为查明线人向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以及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16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告知。

  由于未收到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杨某某等44人于2024年8月1日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对杨某某等44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等44人于2024年7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菏泽市公安局、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郓城县林业局提交《行政查出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发生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违规用警问题以及违法砍伐采伐林木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多方施压,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将补偿价格由原来的每亩地九万元,增加到每亩地十一万五千元,部分村民同意该补偿价格,并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了土地征收开发补偿方案,使部分村民权益获得了保障,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案件尚在办理之中。

  征收土地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证,并且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郓城县政府仅在发布了征收预公告之后便强拆申请人宅基地、清表树木,不问百姓是否同意,也不问补偿是否过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村民权益。

  首先,与委托人语音沟通,并前往案涉地块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通过向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以及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土地相关内容。若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但不予公开,则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并提交复议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郓城县XX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我方提起复议,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其次,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菏泽市公安局、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郓城县林业局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发生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违规用警问题以及违法砍伐采伐林木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杨某某等44人系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有权知晓被征收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且有权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价格。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却以不合理的补偿价格征收土地,且存在违规用警、违法砍伐采伐林木等问题,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将补偿价格由原来的每亩地九万元,增加到每亩地十一万五千元,一部分村民认为该价格才是合理的补偿价格,故签字同意政府的土地征收开发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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