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5 06:03:48

  很高兴能够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和大家相会。今天的主题是解读2021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政策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很高兴能够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和大家相会。今天的主题是解读2021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政策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有效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职责使命,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21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2021年第4号),现就我省及我市2021年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相关事项,简要发布如下:

  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此次安徽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231名。消防救援队伍招录210名,其中,高校应届毕业生70名、退役士兵70名、社会青年70名;森林消防队伍21名,其中,高校应届毕业生7名、退役士兵7名、社会青年7名。六安招录名额由上级统一分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1998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2021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按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退役士兵须为或武警部队服役期满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满退出消防员),以作战部队退役义务兵为主。

  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在基层一线灭火救援岗位(按基层站、队战斗班组人员编组认定)工作,具有2年以上直接从事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

  消防员招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资格审查采取网上初审、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

  通过资格审查的招录对象,持身份证、准考证参加后续招录考核。考核项目包括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政治考核。

  (一)公示录用(10月20日前)。根据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青年三类招录对象的体能测试、面试总成绩和直接录用、优先录用规则分别排名,综合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岗位适应性测试情况,省招录办按不超过招录计划120%的数量分类确定拟录用(待补录)人员名单,在招录平台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录对象公示前须签订入队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取消录用。

  1.直接录用规则: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毕业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出消防员,招录考核合格的直接录用,优先顺序为学历层次、急需专业(专业目录见附件4)、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在计划指标内依据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用(下同)。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或《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

  2.优先录用规则:全日制大学专科急需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对党员、荣获“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等表彰的人员、放宽报名年龄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入职训练(10月30日前)。新录用消防员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训练。入职训练3个月内,组织开展政治考核复查、体格检查复检、心理测试复测。将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疾病纳入体格检查复检范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录用后未报到,或入职训练2个月内退出的,可以按排名从公示的待补录人员中择优补录。复查复检复测合格的签订入职训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入职训练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此后不得再次参加消防员招录,并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入职训练期间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须退还个人工资,补缴体格检查复检费、训练伙食费等。

  经批准录用的消防员,入职训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由录用总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工作满规定年限,根据个人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岗位空缺情况,可按规定比例逐级晋升。优秀消防员通过单独招生择优选拔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定向培养,毕业后可提任为干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还可通过专门考试直接提任为干部。

  消防员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的工资等待遇保障政策制度。1年入职训练期内待遇按照预备消防士(一档)标准执行。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等文件,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伤亡抚恤、退出安置、就业创业、家庭优待、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等方面享受专门优待政策。

  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次招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各省市级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分别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化解高层民用建筑重大安全风险、落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规定》内容进行解读: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目前我国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见于各种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中,内容不够系统、具体,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和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规定》。《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经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21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是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是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增加了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是规定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四是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 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是加强高层建筑管理手段。《规定》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建筑内排油烟管道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三是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六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是近年来发生频率较高的火灾事故类型之一,《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七是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 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八是《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规定》充分考虑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对预案演练频次进行了具体明确。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九是《规定》明确了相关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违规动火作业、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条款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最后,衷心感谢新闻媒体朋友们对六安消防救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关注、宣传、督促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我市消防救援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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