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8 04:25:49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其中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主体责任: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不得变更: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配合物业: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并配合物业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燃气安全: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电动车: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预防火灾: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

  火灾防控: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值班制度: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车道警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维修公告: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安全评估: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开展宣传: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服务热线
020-66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