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划分区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做出综合部署和总体安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国土利用等因素。
1.2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原则,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保留、开发与利用两大功能属性作为规划分区的基本取向。
1.3规划分区划定应科学、简明、可操作,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2)当出现多重使用功能时,应突出主导功能,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规划分区类型;
3)如市域内存在本指南未列出的特殊政策管控要求,可在规划分区建议的基础上,叠加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防控等管控区域,形成复合控制区。
规划分区分为一级规划分区和二级规划分区。一级规划分区包括以下7类: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在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分别细分为二级规划分区,各地可结合实际补充二级规划分区类型。规划分区类型和具体含义见下表。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划定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区域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
农田保护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农民集中生活和生产配套为主的区域
允许集中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以及允许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养殖和捕捞生产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以临海工业利用、矿产能源开发和海底工程建设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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