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嘉兴港区沈XX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案件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30 12:13:29

  2024年3月14日,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南湾路318号与中山路交界的东方港湾高层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3幢1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主:沈XX)。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可以不予处罚,但当事人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30日,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严重情形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监督检查时,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电话对当事人进行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充分告知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危害以及“首违不罚”的依据和适用条件,但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整改。因此在处罚裁量时,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判定为严重情形,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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