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予以公告。
凡在清远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单位。
请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且当前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督促各单位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主动申报。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核定后,确定为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对于2023年已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此次无需重新申报;对于已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备案,由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间内积极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单位积极申报,并对申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请于申报时间内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递交单位所在的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待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
(备案受理联系方式:备案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富强中路39号清远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邮箱:;联系方式)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 2 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三)装机容量200MW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 220kv 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甲类厂房, 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甲、 乙类仓库,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 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