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进行的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布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是保证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规划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行为,是政府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以及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配置,来引导和控制未来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2)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1.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2007年10月,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项法。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3.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标准化法》《消防法》)不专门针对城乡规划,但是和城乡规划关系密切,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
(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2)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1.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2007年10月,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项法。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3.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标准化法》《消防法》)不专门针对城乡规划,但是和城乡规划关系密切,对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