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巴黎自身的特殊情况,就其中的前14项做出了详细规定;各项指标相辅相成,既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有突出的巴黎特色,有效规范了巴黎城市风貌特点在形态和功能两个层面上的传承。
在空间形态方面,规划控制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整体空间形态、保持良好城市景观、延续院落空间肌理、保护特色空间要素,相关规划指标及其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保持巴黎业已形成的中心低、外围高、整体平缓统一的空间形态特点,规划采取了常见的高度分区方法,主要按照25m(6~8层)、31m(8~10层)和37m(10~12层)三个高度对建筑物进行最大高度控制,个别地区甚至按照18m(4~6层)的高度进行控制(图2)。虽然高度分区的技术方法与世界各地的其他城市并无二致,但三个主要的建筑高度参照指标却是巴黎独有的特点,且其空间分布也基本是历史沿革的结果;其中,25m的高度参照源自奥斯曼改造巴黎时大量修建的奥斯曼式建筑,37m的高度参照源自1973年建成的蒙巴纳斯塔楼,31m的高度参照则是迫于开发压力而提出的妥协。
尽管巴黎长期施行严格的建筑高度控制,但在土地资源有限而开发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高层建筑在巴黎的出现几乎不可阻挡;截至2006年,巴黎市内已有158栋建筑的高度超过37m,相信未来还会继续增加;只是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任何突破高度控制指标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行为,无论原有建筑的高度是否超标,都需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否则必须遵守建筑最大高度的规划规定。
规划沿用了始于1784年路易十六时期的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建筑日照采光和建筑视觉干扰的要求,以及建筑与建筑之间和建筑与街道之间的三维比例关系,针对街道两侧的建筑、地块边界两侧的建筑以及同一地块上的相邻建筑,按照街道(空地)宽度(P)与建筑檐口高度(H)之间的一定比例关系以及檐口以上部分的建筑后退(R),划定建筑体量的外轮廓线,在控制建筑体量轮廓的同时,也成为对建筑最大高度规定的重要补充。
一般情况下,H与P之间的关系是H=P+n,其中n为地面以上高度,根据P值不同在2~4 m之间变动;檐口以上的建筑后退可采用圆弧或不同斜率的折线m。在建筑体量的外轮廓线以内,建筑设计可以根据结构特点和风格喜好,采用坡屋顶、平屋顶退台等不同方式,以便在保持特定建筑体量的前提下形成建筑形态上的细小变化。这一始于文艺复兴后期的规划控制技术手段具有鲜明的巴黎特色,对于保持和延续巴黎在街道尺度、街道景观和空间肌理方面的风貌特点发挥了重要作用(图3)。
三是为了保护巴黎富有传统特色的城市街道景观,以及为了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塑造新的城市街道景观
规划同样沿用了始于17世纪路易十四时期的技术方法,针对一些传统街道以及重要道路,在对沿街建筑的体量轮廓进行控制的基础上,利用不同的颜色和线型表达,做出保持建筑檐口高度统一和立面投影连续的规定(图4)。这一保护和传承城市风貌的传统技术方法同样具有鲜明的巴黎特色。
为了保护巴黎著名的城市景观,例如从埃菲尔铁塔或者圣心教堂前广场俯视整个城市,从特定地点远眺巴黎圣母院、埃菲尔铁塔、荣军院、先贤祠等城市地标,规划划定了若干城市景观视廊(参见图2),不仅严格规定了景观视廊及其核心保护区和外围控制区的范围,而且对其中的建筑乃至绿化的高度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成为对建筑最大高度规定的重要补充(图5)。
规划在控制建筑体量轮廓,规定建筑与建筑以及建筑与街道之间的三维比例关系的基础上,规定了建筑与相邻道路、地块边界以及同一地块上其他建筑之间在平面布局上的空间关系。具体而言:在毗邻道路一侧,建筑可沿道路红线(即地块红线)布局,并占据整个地块面宽,以保持沿街建筑立面的连续性;但建筑进深不得超过20m,地块剩余的土地面积中,一半可用于房屋建设,另一半必须用于庭院绿化或保留空地。
在远离道路且与其他地块相邻的一侧,建筑需后退地块红线 m,同一地块相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也不得小于6 m,目的是避免视觉干扰。由于历史原因,巴黎的建设用地基本呈狭长形,沿道路一字排开、纵深布局,因此上述规定自然而然地引发院落空间的出现,从而确保传统院落空间肌理的延续,同时确保在密集的建成环境中保持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
虽然巴黎有约80%的土地面积因被列为不同类型的历史遗产而受到保护,但仍有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美学价值的历史遗存未被纳入历史遗产的保护范畴,特别是建筑、院落等空间要素以及部分特殊街区。
为此,规划一方面明确标注具有历史、文化和美学价值的建筑和院落,并做出具体的保护规定:一方面划定特色鲜明的特殊街区,包括曾经处于历史上巴黎郊区的蒙马特街区、别墅官邸区以及产业工人村等,并就其中建筑的高度、体量、立面乃至色彩、材料,以及街区的空间肌理等,做出更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这使得城市中为数众多的普通历史遗存也能得到必要的妥善保护。
在城市功能方面,规划控制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城市人口的聚集、鼓励城市功能的混合以及促进特色空间的发展,相关的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了鼓励城市功能的混合发展,规划彻底摒弃功能分区概念,除了两个历史保护区作为特殊政策区外,只把巴黎的土地利用简单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铁路、港口和医疗设施等;二是绿地,包括两座森林公园和面积在1000 m2以上的城市公园;三是综合城市用地,即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土地面积。
所谓“综合城市用地”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除了被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明文禁止的方式,例如造成环境破坏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外,容纳了从居住到交通、从商业到服务等各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利用,更加有利于城市功能在空间上的重新分布和组合,实现整体上的混合发展。
规划在有关土地利用的特殊规定中,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社会住宅发展和住宅均衡布局的具体规定,力图通过确保住宅用地规模和提供多种类型的住宅产品吸引人口留在巴黎。例如,在住宅和社会住宅相对匮乏的西部地区,针对适于住宅建设的地块,强制要求建设一定比例的住宅或者社会住宅(比例视所在地点的住宅存量状况确定为25%、50%甚至100%),以促进城市街区在社会结构上的多元化发展,避免加剧居住空间的社会分化,同时也促进居住与就业的相对均衡。
规划强调结合针对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改造,推动东部地区的产业建设,以增加当地的就业岗位,并且促进当地就业与居住的相对均衡。同时,规划还强调把线型的商业空间作为巴黎的特色商业空间加以保护,通过提供便利的商业服务设施,提高城市街道的生活活力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法国施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许可制度,具体包括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和拆除许可。其中,拆除许可堪称法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一大特色。所谓拆除许可是指城市中的任何业主计划全部或部分拆除某一房产时,无论该房产是否为历史建筑,都必须经过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并且只有在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之后,拆除行为方可依法进行;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据规范性或修建性城市规划决定是否发放拆除许可时,考虑因素之一就是从建筑、城市和景观角度出发,即将被全部或部分拆除的房产是否具有可以利用的历史、文化或美学价值。这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不仅适用于历史建筑,也适用于普通建筑。
在法国,针对历史遗产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除了普遍施行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以外,还特别设立了“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派驻获得“国家建筑与规划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与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针对各类历史遗产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重点负责审查与历史遗产相关的项目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外观和功能布局,以保证城市面貌和城市功能的整体和谐。
针对以更新改造、复兴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协议开发区,法国也设立了类似的“协议建筑师”制度,由地方政府委托承担某协议开发区规划的建筑师作为该协议开发区的“协议建筑师”,与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针对该协议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重点负责审查各项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以保证整个协议开发区在风貌上整体和谐,并与周边地区相互协调。这显然也有利于城市风貌的有机传承。
由于长期作为国家首都的特殊地位,巴黎在法国城市中拥有极高的首位度;它是一座气质典雅的历史城市,也是一座充满魅力的旅游城市,人口建筑密集,城市风貌独特,被视为法国的窗口和珍宝,因而受到严格保护。在巴黎,城市风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共识基础上,并被视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
因此,尽管巴黎并未编制专门的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但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基本是以保护为导向,通过制定精细化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辅以严格的行政管理程序,再加上专业人员的有效参与,确保了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的有机传承。凡此,正是值得中国城市以及中国城市规划学习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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