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3 18:54:1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予印发。2020年4月27日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办厅函〔2020〕201号)同时废止。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具体内容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本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机关1952年至1997年的文书档案均已移交中央档案馆,其管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本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开”栏目点击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输入关键词检索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机构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办)。

  联系电话(只受理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等信访类事项和其他业务类咨询事项此电话接听人员无权受理、不作答复,信访类事项请访问“信访指南”栏目,公众咨询请访问“政务咨询”栏目,资质资格类等行政许可请访问“政务服务门户”栏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自行领取或复制。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不予处理。

  (1)邮政寄送。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下载打印或到受理机构现场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与身份证明材料一并当面提交。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流程的通知》(建办厅函〔2021〕531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受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版权所有: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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