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报省政府审批及备案的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材料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必一运动B体育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8 05:26:03

  涉案信息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文本,报省政府批准全部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安吉县政府关于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报省政府批准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其制作机关并非浙江省政府,而应为安吉县政府。因此,无论浙江省政府是否实际持有和保存该信息,其均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义务。

  叶根来、翁政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申 请 人 : 叶根来 翁政芳 夏树理 王云来 程美萍 孔月姑 王芳 王金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根来,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政芳,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树理,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来,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美萍,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月姑,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芳,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法,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一审原告:胡冬根,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必一运动B体育、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胡冬根(以下简称叶根来等9人)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浙江省政府)规划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驳回叶根来等9人的诉讼请求。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以下简称叶根来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浙行终124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叶根来等8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政府收到叶根来等9人的申请后,作出答复意见告知其浙江省政府未制作、保存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总体规划已由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吉县政府)主动公开,并告知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答复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叶根来等9人的诉讼请求。叶根来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

  叶根来等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2015]320号《关于叶根来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判决浙江省政府按照叶根来等9人申请表描述提供所保存的相关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浙江省政府收到叶根来等9人的申请后拒绝提供叶根来等9人所需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因网页获取的规划文本出现阴阳本,为了辨清事实真假,才向省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规划文本依法由湖州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及备案,省政府拒绝提供严重侵害了叶根来等9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由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应为制作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信息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文本,报省政府批准全部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安吉县政府关于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报省政府批准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其制作机关并非浙江省政府,而应为安吉县政府。因此,无论浙江省政府是否实际持有和保存该信息,其均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浙江省政府作出答复告知叶根来等9人其未制作、保存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总体规划已由安吉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并告知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必一运动B体育。

  综上,叶根来等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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