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04 00:34:12

  9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人大了解到,根据《条例》,上海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

  同时,《条例》还明确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拓展,需要以绿色建筑发展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管理。此次上海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晰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相关主体责任,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为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能级,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上海市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活动。同时,还明确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励临时建筑采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措施。

  考虑并兼顾不同建筑的差异性,《条例》在明确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基础上,还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上海存在量大面广的既有建筑。为了进一步推动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提高建筑品质、优化人居环境,《条例》提出了相应的改造要求和措施。

  例如,《条例》明确上海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结合建筑的能耗数据统计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明确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还明确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对年度用能超过限额需要进行绿色改造的,相关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鼓励既有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

  《条例》完善了相关激励保障措施:一是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二是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全产业链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四是探索建立建筑领域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五是开展绿色建筑数据监测、运行评估等工作,提升绿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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