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消〔2013〕120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11〕56号)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沧州市新华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2023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沧州市新华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沧州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全区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认真核对,凡符合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经3个工作日核准确认后,我大队向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各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落实专人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管理维护。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
(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照护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总装机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一)固定资产大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商住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除外);
(九)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原标题:《【公告】沧州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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